襄陽活動保安服務業的現狀
(一)保安服務業概況
從1984 年至今,“經過20 多年的發展,保安服務公司的營業收入已達到了75 億元,實現利稅近10 個億。保安服務業現在已經成為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勞動力密集型的社會職業。”行業發展勢頭銳不可擋,但“保安服務業是新興職業,社會各方面對其了解、認識不夠,甚至存在誤解和偏見,有人將其視同舊社會的‘保鏢’,有人將其視同一般單位的傳達、門衛或值班人員,對其專業性特點認識不足。”保安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較低,致使保安人員隊伍素質偏低,而相應的保安培訓機構很少,教育訓練不規范。保安服務公司強化經營自主權的同時,應當及時制訂準入考核制度,提高保安服務業的整個素質;建立上崗獎懲制度,規范工作要求和法律責任;完善工資標準制度,保障保安從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二)保安服務業與公安機關的關系
現代中國保安服務業的發展歷程與公安機關的關系錯綜復雜。“1986 年4 月1 日,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北京市安全服務公司,其性質是‘為公安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編制50 人,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頒行以前,中國保安服務行業基本上沿用這種體制模式———公安機關領導、管理、組建保安服務公司,保安服務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設立之初,保安服務公司便具有了雙重身份:
1. 它是公安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
2.它亦是市場經濟下的現代企業。“公安機關既是保安服務公司的投資者,產權所有者,又是監管者。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關的這種密切關系,導致了這些保安服務公司事實上獨立經濟主體地位的不完全具備。”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頒行以后,說明了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明確了由公安部門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審核保安服務公司的成立要件;規定了國家機關(當然包括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由此不難猜測,在下一輪的保安服務業改革當中,必須首先捋清保安服務業與公安機關的關系,而保安服務公司脫離公安機關的系屬也終于有了法律支持。不過,在實際工作中,正確、公允地解決人事關系、財產權屬等問題,都還需要更多完備的創新做法,不僅要仔細劃分財產歸屬和處理人事變更,還要讓保安服務業走上(不偏離)健康穩定的軌道。
(三)組織體制與職能專業化
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新規定,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關厘清關系之后,保安服務公司的組織體制轉換成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市場經濟法人主體,運用現代企業管理方式來運行保安服務公司。較長時間內,我國保安服務業的內、外部競爭比較小,提供的安全服務類型比較少,確立現代企業組織體制,是保安服務業適應改革開放局勢,適應加入WTO 后中國市場形勢的重大舉措。另外,現代企業組織體制下的保安服務業,其職能專業化程度無疑將會進一步深化。首先,保安服務業的主體和業務范圍得以明確。保安服務業的主體有保安服務公司、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物業服務企業保安;業務范圍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技術預防、安全評估等方面。其次,明確規定了保安服務業和保安員的職能職責以及法律權限。在中國,保安是輔警力量,在警力不足的情況下負責小區、企業、政府金融單位等安全工作。.后,簡化了保安服務業與公眾的關系。成為市場經濟主體一員的保安服務公司,與公眾之間的關系更加平等化,換言之,消費者買什么安全服務,保安服務公司就提供什么安全服務。